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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第十章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四节 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习近平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

一、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法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二、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必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是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三是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习近平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8]; “坚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特别是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9]

四是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习近平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10],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2021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是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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