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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

我们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的神圣使命,必须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次宪法修改将在宪法中正式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明确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法定职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注释:

[1].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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